一、不準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;
二、不準開單提成;
三、不準違規收費;
四、不準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;
五、不準參與推銷活動和違規發布醫療廣告;
六、不準為商業目的統方;
七、不準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;
八、不準收受回扣;
九、不準收受患者"紅包"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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